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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拿到户口提离职,单位扣押档案该不该

来源:五百丁 作者:五百丁小编

当今社会,户口是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户口,更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很多企业以解决户口为条件招用人才,可以很多人拿到户口就跳槽,企业该怎么办?扣押职工档案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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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看什么?当然是工资高待遇好!但现在越来越多的求职者认为,工资待遇虽然重要,但有些东西要比工资待遇还要重要,比如说“户口”!再比如说“北京户口”!


以“户籍制度”为依托,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诸项福利政策都被紧紧烙上了地方保护的烙印,成为不能向“外地人”流动的一滩死水。即使在北上广这类以“包容”著称的一线城市,因户籍制度造成的差异性待遇也分外明显。


甚至正因在北上广各类优势资源的集中汇集和外地流动人口极多,导致户籍制度引发的差别甚至歧视待遇更加明显。也为此,能赚得一张“北京户口”成为包括非京源毕业生在内的全部外地人的梦想。


很多应届毕业生择业首选公务员、事业编、大国企,甚至考“村官”,为的真不一定是理想、仕途或高收入,很大部分原因就是那页“北京户口”。


本来这种高深的社会问题探讨与我等庶民无关,但没成想也牵扯到了劳动法范畴,比如某国企用“北京户口”作橄榄枝招徕了某应届生,结果该应届生拿到户口辞职了,企业一怒之下扣押了他的档案……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3年研究生毕业,并在2013年10月以应届生身份入职某大型国企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入职时,公司承诺会在一年内为王某解决北京户口,但王某必须承诺在公司服务满五年方可离职。

 

尽管相对其它企业,该公司给的工资水平并不算高,但考虑到能解决北京户口,王某还是接受了这家公司的邀约。


工作一年后,公司依约定为王某解决了北京户口。但是,在这一年里,王某发现公司的工作量并不算大,更多时间是处于空闲状态。


虽然现在很多人都抱怨工作量太大,身体吃不消,可一旦工作过分清闲,王某反而不适应并且感到害怕,担心这样的环境会消磨掉自己的上进心和业务能力,毕竟自己才刚毕业。

 

于是,王某于2015年初以个人原因为由向主管领导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当日得到了主管领导的批示同意。


之后几天,王某交接完工作便离开了单位。


但是,王某离职几个月后,公司迟迟不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经询问得知,公司认为王某中途离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要求王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其后,王某就此案诉至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委经过审理裁令公司依法为王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公司不服裁决并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丰台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1、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依法为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据此,依法为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职工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及时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将面临罚款和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用人单位无故扣押劳动者档案的,劳动者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用人单位会面临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用人单位因扣押劳动者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3、用人单位能否以解决户口为由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如下两种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

 

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因此,用人单位能以解决户口为由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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