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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辞职需返还奖金,为何能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五百丁 作者:五百丁小编

原文标题:提前辞职需返还奖金,为何能获得法院支持


这个案例中,企业的操作是十分巧妙的,既能形成鼓励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正面激励,也得了法院的认可,充分体现出了HR工作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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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13年10月,李某人职科网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间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0日,双方间签订了《奖金协议》,约定科网公司向李某发放特殊现金奖励,金额为税前120 000元,李某充分享有该奖金的前提条件是需要自2014年1月1日起工作满一年;若李某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年内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则需将上述奖金全额退还公司。


协议签订当日,科网公司向李某支付了奖金,税后金额为91 005元。2014年4月李某自科网公司离职。科网公司后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李某按照奖金协议的约定返还奖金91 00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科网公司签订的《奖金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某未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李某与科网公司均应遵守该协议约定。协议约定李某应自2014年1月1日起在科网公司工作满一年,是其享有奖金附带的条件。


科网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表》载明了李某系因个人原因离职。李某虽不认可申请表中的签字,但其未就签字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故法院依法采信《辞职申请表》的真实性,认定李某系主动提出离职。在科网公司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该奖金追索权的情况下,李某仅以科网公司为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为由,作为不予返还奖金之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某在科网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即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奖金协议》的约定,法院判令李某向科网公司返还奖金91 005元。(选自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涉劳动争议诉讼的十大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


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鼓励和保护劳动者择业自自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无需理由,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可,而企业用于限制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定服务期的手段则十分有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与违约金。


也就是说,法律允许的就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也就只有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企业与员工就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往往被法院认定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留住员工,付出的成本并不低,例如帮助解决户口问题等,但就此约定的违约金也往往归于无效。


为了应对这样的不利局面,企业一方也是想出了不少对策。一些企业采取与员工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如果员工履行完约定的服务期,企业则放弃对“欠款”的追索。这个案例则提供了另一种思路。


表面上看,本案似乎也是针对服务期约定了“违约金”,其实不然。公司的做法不是因“服务期未满”追究责任、增加员工金钱上的负担,而是就“履行服务期满”给予奖励,只不过这个奖励是附条件的。


重点是,这样的奖励独立于员工的劳动报酬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奖励,因此当条件不成就时,公司也就可以不支付奖励;对于已支付的部分,也可以要求员工返还。这样的操作是十分巧妙的,既能形成鼓励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正面激励,也得了法院的认可,充分体现出了HR工作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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