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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的年休假应当如何计算?

来源:投稿 作者:李晓娟

离职员工的年休假应当如何计算?


通常提到年休假,一般是指根据员工的工龄,按照法律规定职工每年能享受的法定带薪节假日。有些公司的福利制度比较好,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年休假之外,给予员工一定的福利年休假。那么,在员工离职的时候,相关的年休假应该怎么处理呢?公司是否需要对员工进行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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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2001年毕业,一直在一家外资工作。2007年6月孙某跳槽至某内资公司,担任市场营销主管。2013年4月7日,孙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开始着手交接工作,人力资源部发现孙某2013年度的年假尚未使用。根据孙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公司休假制度规定孙某2013年度可以享受5天的法定年休假。


此外,孙某还可以享受3天的福利年休假,但是一个自然年度未过一半,公司还没来得及为孙某安排年休假,他本人也没有提过年休假申请。人力资源部认为这不属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支付300%劳动报酬的情况。那么像孙某这样的离职员工,他的年休假该如何安排呢?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员工应享受法定年休假的天数和离职时的处理方法。


第一,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计算员工的年休假并不是依据员工在现任单位的工作时间,而要根据职工累积工作的期限,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龄。


因此,从本案来看,公司明显误解了年休假的计算标准,由于孙某自2001年毕业之后即参加工作,并且至2013年,其工龄已经达到10年以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其2013年度可享受10天的年休假,而公司仍按照5天的规定给予年休假,就违反了国家关于年休假的法律规定。


所以该公司在确定孙某年休假天数时,不应只计算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应该累计计算孙某从第一次工作到现在总的工作年限,然后确定孙某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第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因此,就像本案中的孙某这样的离职员工,公司只需要先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出他在离职时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然后再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应该支付的工资报酬即可。


其次,我们看一下公司的福利年休假在员工离职时是否需要支付报酬。


公司的福利年休假,从名称来看即可知,此为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并不是法定的年休假。劳动法规定给予未休年休假以补偿,是针对法定年休假而言,对于未休的福利年休假,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制度确定,如果公司的制度规定了可不予补偿,那么员工主张福利年休假的补偿则没有依据。


【律师提示】


公司在处理离职员工年休假问题上,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以本案中的孙某为例,孙某应该离职的日期为5月6日,暂且按照其应享受5天年休假来计算,可以在其离职交接单中的离职日期上写明“正式离职日期为5月6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5月1日至5月5日是公司安排的年休假,孙某可以在4月30日办理完毕交接工作”,由孙某在离职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如此一来,公司即不需要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此交接清单可作为企业已经安排员工年休假的证明。但若员工拒绝接受公司这样的安排,并且不愿意签字确认的,公司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报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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