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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合法否?

来源:五百丁 作者:五百丁小编

试用期,是劳资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合适与否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可以提供相对低的工资报酬、有权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也可以以提前三日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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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段特殊的期间,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法律又设定了种种限制,例如,对试用期长度的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等。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觉得某一员工不符合转正标准,辞退又似乎有些可惜,想要再给一次机会,又囿于“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于是,延长试用期就成了许多企业的选择。那么,这种选择能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延长试用期,额外支付赔偿金


(2014)一中民终字第02401号


2012年11月13日,任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当日至2022年11月13日,其中试用期2个月。任某的月工资标准5万元,科技公司于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试用期工资标准与转正后工资标准相同。


2013年1月10日,双方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该协议载明:任某试用期将于2013年1月14日结束,经公司管理层调查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与实际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员工试用期2个月,直至2013年3月14日止,以作深入考核,原劳动合同除第1条第1项外,其他条款不变。


此后,双方因工资发放、奖金、延长试用期等问题,发生争议,2013年3月1日之后,任某未再到公司上班,并申请了劳动仲裁。其中一项请求是,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即延长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任某主张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这项请求的主要争议就在于: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科技公司与任某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试用期为2个月,但科技公司又于2013年1月10日与任某再次约定试用期延长至2013年3月14日。科技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科技公司应以任雪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任某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约定延长试用期及调岗调薪,解除劳动关系获认可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69号


2013年4月22日,杨某与某公司签订有一份期限为2013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在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务经理工作,试用期为2013年4月22日至2013年7月21日止。


2013年7月,公司作出《试用员工转正申请审批表》,其中部门负责人鉴定结论载明:“建议延期转正(延期3月)”,权限总监意见处载明:“专业能力尚可,团队管理能力未体现,建议调至法务主管,试用3个月,薪资降为9,000,转正薪资视情况再予以调整”。杨某在审批表上签字。


2013年10月31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杨某业绩考核在试用期间不能达标,且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久,杨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恢复劳动关系、支付调岗调薪后的工资差额等主张。诉讼过程中,杨某提出,公司与自己约定两次试用期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杨某的观点。法院指出,根据公司所提交的一系列证据,杨某在履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瑕疵,难以认为其工作能力足以胜任法务经理职务要求。公司经与杨某协商一致后,通过书面的《试用员工转正申请审批表》变更杨某的岗位为法务主管,并调整工资待遇,增加三个月试用期。该试用期系公司对杨某能否胜任调整后岗位所设的考察期,双方经协商一致,做如上约定并无不当。公司根据杨桦在履职过程中的表现,认为杨某在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并据此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无不妥。


与案例一不同,这个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否定公司延长试用期行为的合法性。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此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与其说是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如说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也就是说,即使延长的试用期不合法,也不影响解除劳动关系本身的合法性;第二,杨某没有直接针对延长试用期一事提出权利主张,只把它作为一个论证劳动关系解除违法的理由。因此,法院没有对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作更详细的分析。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的情况来看,延长试用期的风险是比较高的,即使是“协商一致”延长,也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约定试用期”。而一旦被认定为违法约定试用期,面临的不仅是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差额的问题,还会有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的后果。因此,不建议HR们如此操作。如果是想对特定员工表示诚意,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较长的试用期,而按转正后的标准支付工资;否则,试用期将满再改变主意,想要延长,会陷公司于被动。如果出于种种原因,一定要延长试用期,则要做好沟通、协商,且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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